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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从事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拨款或资助;

(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 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 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合法收入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清算完毕后应持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同意注销的文件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5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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