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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其英文名为:“SHENZHEN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深圳市从事建材生产、贸易、科研、设计、教学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中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社会经济团体,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海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为特区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各相关职能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法定地址为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0F。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申请加入协会,均须递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并在秘书处办理正式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协会也可吸收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协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表决权; (六)有监督权; (七)有退会的自由;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按时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期交纳会费(其标准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数量在100以上可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协会章程规定成立,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 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 会员的除名;
-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 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40%。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民政局备案。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可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0%。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 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协会设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并在协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批准,并在深圳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协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会可成立若干服务项目公司;服务项目公司为协会属下的实体机构,其成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服务项目公司的建立,旨在为企业提供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有偿服务,同时为协会筹集经费,以促进协会的正常运作和进一步发展;服务项目公司须执行本章程,在协会的领导下遵纪守法经营,其业务活动须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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